美国著名百货公司申请破产保护!疫情重创下的美国经济,还好吗?
正当美国实行“居家隔离令”,人们尽可能的闭门不出。 在家工作,在家购物,似乎已经成为常态。2020年的关键词一定少不了:“宅”。 ShutterStock 当被疫情逼迫无奈的生活方式取代了原有正常的生活状态。 曾经我们习以为常的节奏便会被打破,其中受影响最大的
法律,只有让这些作恶的未成年人知道疼、知道代价、知道害怕,才能让他们知道敬畏。才能让他们的父母知道,不管自己的孩子,放任他们出去造孽,是要付出同等代价的,自己也无法置身事外。 同时,当恶性事件发生,在正义没有即时到场的时候,教育是最好的预防。但并不是所有问题和安全隐患,是靠女孩保护自己能解决的。因此,教育男孩不要伤害女孩,和教育女孩保护自己一样重要。
周六,一则#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后抛尸#的新闻上了热搜。
2020年4月14日17时33分,安徽郎溪警方接到报案,10岁女孩杨某婷失踪,请求协助。一开始家人还以为孩子走丢了,急得不行。
出警后,警方先后排除了杨某婷离家出走、被他人接走、被拐卖的可能性,经分析杨某婷可能已经被害。
4月17日,警方将重大作案嫌疑人杨某某(2007年7月出生)抓获。经审讯,杨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。4月18日,女孩的尸体在梅村村一处灌木丛中被发现,经确认已经被害身亡。
知情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:女孩很可怜,从小性格老实,父母离异,母亲常年不在家。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满13岁,被害人与嫌疑人系堂兄妹关系。目前作案动机不明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受害小女孩生前的照片
第一眼看到这条信息时,我的反应是有点恍惚:大连那个13岁杀害10岁女孩的案子,有了新的进展?
毕竟这两个案子雷同的记忆点,给人的印象实在太深刻了:受害者都是10岁的女孩,加害者都是只有13岁的男孩。
去年10月20日,大连沙河口区,一名13岁男孩蔡某某试图性侵,并残忍杀害同班的10岁女孩小琪。或许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或受害者家属的情绪,警方发布的通告中并没有透露案件细节。
这是受害女孩小琪的照片
但随着媒体的深挖,犯案细节流出,13岁男孩蓄意谋杀、恶意极大、手段残忍,让人愤怒:“最后在花坛找到女孩,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了。浑身血污,身中数七刀!裤子被脱到了一半。”
看看受害者父母的朋友圈,撕心裂肺!
但更令人脊背发凉的是,犯罪嫌疑人蔡某在犯案后在班级群里的聊天记录,冷静冷漠,没有流露出丝毫悔意。
他甚至班级群里说:怀疑我了,我的指纹咋整?我虚岁1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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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经授权转载自:新加坡眼 ID:kanxinjiapo 我感染新冠了。 其实直到今天,发病快一个月的时候,我依然没习惯讲出这句话。一切发生的很突然很迅速,当你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用于生死间挣扎时,是没时间去细想的,就像是战场上,士兵要把自己的每一秒都投入战
后来,蔡某被抓获后的照片曝光。大家吃惊地发现,这个未满14岁的初中生,是一个身高超过170cm,体重在140-150斤左右,体格上跟成年男性几乎没有差别的“孩子”。
更可怕的是,蔡某并非一时兴起杀害女孩,很多迹象都表明他在蓄意寻找“猎物”。案发后有多名家住附近的女士反映曾被蔡某跟踪 。一名20岁的成年女性说,蔡某曾尾随自己,还拍了拍她的肩膀说:“阿姨你长得真好看。”
蔡某的反常行为早就引起了附近居民的议论——一个穿蓝色校服的初中生,奇奇怪怪跟着年轻女性,有时候是借口上厕所,有时候只是在小区里瞎晃,直勾勾地盯着女性看……
这样一个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,这样一个赤裸裸的小变态,最后是如何处理的?警情通报显示:由于蔡某犯案时没满14周岁,依法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……依法对蔡某收容教养。
呵呵。果然没有是非观念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,他们有好奇心、行动力、破坏力以及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
大连10岁女孩小琪尸骨未寒,安徽郎溪的女孩接着又遇害。虽然现在案件还在侦查中,但说句让大家泄气的话:
根据现行的法律,无论犯案情节多么残忍,杀人原因是什么都不重要。这个14岁的杀人犯多半也就落个“收容教养”的下场,媒体会给他匿名,脸上打上马赛克,因为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
这个10岁的女孩,白白死了……
在上面两起案件中,受害者被“未满14岁”的凶手残忍杀害,法律没有为他们讨回公道,杀人犯却被法律“保护”,而逍遥法外。
在另一起「总裁养父性侵养女」案件中,“已满14岁”却成了被害者的原罪,加害者的保护伞。大家当时有多愤怒,现在热搜撤得就有多快,可能有很多人错过了鲍某明前几天在媒体采访时的一段发言,我给大家普及一下——
鲍某明说:“对于案件,我觉得自己是挺坦然的,毕竟这个事情真的假不了,假的真不了,我自己面临这种情况,所以我理解大家的心情。主要是舆论方面的压力比较大,我已经被妖魔化了。对于案件本身,如果根据事实,根据法律,根据证据来公正处理,我其实一点也不担心的。”
听听这是什么话?!是,我不否认我睡了那个14岁的女孩,但她已经满14岁了,就不存在强奸。何况我们是自由恋爱,网友说我变态,女孩也来告我,可根据现行法律我就是无罪,奈我何?
一个法律精英的狡猾显露无疑,是谁了他勇气?是法律。什么时候,我们的受害人和受辱人能挺直腰杆说一句“根据法律,我是一点也不担心的?”
在这起案件中,“已满14岁”,成为受害者的原罪。受害者的不够完美,成为她被网络暴力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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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14岁的女孩找了一个Sugar Daddy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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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价格没谈拢,反手把金主告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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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故事会人格,病得不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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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个问题:目前14岁以下的刑事重罪犯不负刑事责任,法律界普遍是如何看待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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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个问题:把14岁划定为“性同意”年龄,是不是偏小?是否有必要提高到18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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